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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mmary offences (简易程序罪行)

根据《加拿大刑法》,安大略省的简易程序犯罪是刑事犯罪中情节最轻的一种。

这些犯罪通常涉及轻微犯罪行为,例如小偷小摸、恶作剧或扰乱秩序。.

与可公诉犯罪相比,简易程序犯罪的法律程序更为简单,通常可判处较轻的刑罚,例如罚款或短期监禁。

简易程序犯罪在安大略省法院进行审判,无需陪审团,最高刑罚通常为较短的刑期(最多六个月监禁)或罚款。

造成骚乱

《刑法典》,RSC 1985,c. C-46,第175条

 

扰乱公共秩序:

“任何人,无合法理由,

  • 在公共场所打架、叫喊、咒骂、唱歌、使用攻击性语言、醉酒或骚扰他人,造成公共秩序混乱。

  • 在公共场所进行猥亵表演。

  • 在公共场所闲逛和妨碍他人活动。

  • 在公共场所或同一建筑物内多名住户共用的区域,通过开枪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扰乱居民安宁。

构成犯罪,一经简易程序定罪,可处以不超过5,000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,或两者并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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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间非法侵入

《刑法典》,RSC 1985,c. C-46,第177条

 

夜间非法侵入:

“任何人无合法理由,在夜间在他人的住宅附近的财产上闲逛或徘徊,即属犯罪,一经简易程序定罪,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5,000加元的罚款,或两者并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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